對公賬戶可以轉私人賬戶。

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,每筆超過5萬元的,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(jù):
(一)代發(fā)工資協(xié)議和收款人清單。
(二)獎勵證明。
(三)新聞出版、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。
(四)證券公司、期貨公司、信托投資公司、獎券發(fā)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。
(五)債權或產(chǎn)權轉讓協(xié)議。
(六)借款合同。
(七)保險公司的證明。
(八)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。
(九)農(nóng)、副、礦產(chǎn)品購銷合同。
(十)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。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,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。
《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》
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。任何個人不得將私款以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;任何單位不得將個人或其他單位的款項以本單位名義存入金融機構。
一般來說,只有以下款項,允許可以直接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,而且單筆超過5萬元的,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。
(二)獎金,證明材料為:獎勵證明。
(三)勞務收入,證明材料為:新聞出版、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。
(四)金融業(yè)保證金等,證明材料為:證券公司、期貨公司、信托投資公司、獎券發(fā)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。
(五)個人債權產(chǎn)權轉讓,證明材料為:債權或產(chǎn)權轉讓協(xié)議。
(六)企業(yè)向個人的借款,證明材料為:借款合同。
(七)保險理賠費用,證明材料為:保險公司的證明。
(八)退稅收入,證明材料為:稅收征管部門的證明。
(九)其他合法款項,比如:分紅、派息等。